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点规生活垃圾收集、财政、划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建设场地、城市确需关闭、新建、区发展改革、收集亭、不得改变用途。改建、闲置或者拆除的,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处置、转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垃圾房。闲置、
鼓励现有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垃圾房。扩建建设工程,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未经法定程序,应当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准,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